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垄断行为是经济法规制的核心对象之一。本文旨在通过一个虚构但具典型性的案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逻辑、法律效果及其背后的经济法理念,以期为理解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维护提供参考。
案例简述

某市“速达”外卖平台在占据当地70%市场份额后,强制要求平台内商户签署“独家合作协议”,规定商户不得同时入驻其他竞争性平台,并对违反者采取搜索降权、提高佣金比例等措施。此举导致新兴平台“易餐”难以吸引商户入驻,发展受阻。后经商户联合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调查。
法律适用与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速达”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遵循以下步骤:
界定相关市场。本案涉及“某市区域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地域市场界定为“某市”,是因服务范围具有明显地域性;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排除了线下餐饮及其他类型电商平台。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执法机构综合考量了“速达”平台的市场份额(70%)、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以及市场进入难度等因素。高份额、商户的高度依赖及新平台进入壁垒,共同支撑了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分析行为性质。平台强制“二选一”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制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行为。该行为直接排挤了竞争对手“易餐”平台,剥夺了商户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严重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且无证据表明其能提升效率、惠及消费者,故不具备正当理由。
法律效果与经济法理念
执法机构最终责令“速达”平台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此处罚兼具纠正与预防功能,旨在恢复市场竞争结构。从经济法视角反思,本案体现了以下核心原则:
一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经济法不仅保护特定竞争者,更着眼于维护整体竞争机制的健康。规制“二选一”行为,本质是防止支配地位企业利用契约自由之名,行限制竞争之实,保障中小经营者与新兴主体的发展空间。
二是平衡效率与公平。垄断有时带来规模经济,但经济法更警惕其扼杀创新、损害消费者长期福利的弊端。本案中,短期看平台或许能巩固利益,但长期将削弱市场活力与技术创新。法律干预正是在动态中寻求效率提升与公平竞争的最佳平衡点。
三是体现社会本位思想。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出发点。本案处理不仅考量了商户与竞争平台的利益,更评估了行为对消费者选择多样性、服务质量与价格的潜在影响,彰显了法律超越个体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
结论与启示
该案例表明,对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新型限制竞争行为,经济法提供了有力的分析框架与规制工具。随着市场形态不断演化,反垄断执法需持续关注行为的经济实质与竞争效果,精准适用合理分析原则。企业亦应树立合规意识,在追求规模扩张时严守竞争法律边界,通过创新与服务赢得市场,而非借助市场力量设置壁垒。唯有如此,方能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