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个人之间因资金周转产生的借款行为十分普遍,而利息约定则是其中的核心环节。我国法律对个人借款利息设定了明确的界限,旨在平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防止高利贷盘剥之间的关系。明确利息的合法范围,对于维护借贷双方权益、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个人借款利息的合法性判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为利息设定了一个关键的分界线,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个数值是一个动态标准,会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数据而变动。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此限度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形,法律视为不支付利息。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公平原则的恪守。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超过法定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对于已经支付的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有权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这一规定构成了对高利贷行为的有效司法遏制,防止债务因利滚利而无限膨胀,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权益。
法律还禁止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俗称的“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资金作为利息。这种做法使得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却需按原定本金数额偿还本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确保了利息计算基础的公平性与真实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情形,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防止了出借人通过巧立名目变相突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保了法律红线不被逾越。
个人借款利息的合法范围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法定上限。借贷双方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意思自治,出借人应避免追逐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借款人则需清晰了解自身法律责任,对于超出法律保护的利息有权拒绝支付。清晰的合法认知是构建和谐借贷关系、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诚信、健康的民间融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