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共同构成了多元化的经济格局。“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是公众与商业实践中频繁使用的两个概念,二者常被混为一谈,但在法律与政策语境下,其内涵与外延存在显著差异。明晰两者的区别,对于理解我国企业产权结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把握政策导向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定义与产权归属的核心层面审视,私营企业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界定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核心特征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私人属性,产权关系清晰单一。与之相对,“民营企业”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更具包容性的经济概念。它主要相对于“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而言,泛指非国有独资和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民营企业的范畴远大于私营企业,其资本来源可以包含私人资本、集体资本、外资资本或这些资本的混合,例如由自然人或私营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均可纳入民营企业范畴。

从概念范畴的广度来看,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有的私营企业都可以被划入民营企业的广阔范畴,但民营企业却不止于私营企业。一个由多个自然人合资设立、遵循《公司法》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既是典型的私营企业,也属于民营企业。一家由境外资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其资产并非中国私人所有,因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私营企业,但因其非国有属性,通常被归为民营企业。同样,员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资产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也常被视为民营企业的一种形态,但与私营企业的定义存在区别。
在政策与统计口径的应用中,这种区分尤为明显。国家在出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时,多采用“民营企业”这一表述,其意图在于涵盖除国有经济以外的各种经济形式,旨在激发更广泛的市场主体活力。而在工商登记、司法审判等需要精确法律定性的场合,则会严格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等具体法律形态进行界定。统计部门在进行经济数据普查时,也会对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外商控股等不同类型进行细分,此时的“私营企业”数据通常特指内资私人控股的企业。
“私营企业”强调所有权归属于国内私人这一特定法律属性,概念精确而狭窄;“民营企业”则是一个侧重于与国有经济相区别的、宽泛的经济社会学概念,其外延更为广泛。理解私营企业是民营企业的主体组成部分但非全部这一关系,有助于我们更精准地解读经济政策、适用法律规定,并客观认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内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是推动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重要力量。
